在泰國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詳細解析
來源:亞洲購房網作者:亞洲購房網時間:2017/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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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有子女的配偶離婚或配偶決定分開生活時,泰國小孩監護權問題總是出現。此外,子女監護通常是一對未婚夫婦的問題,而這對未婚夫婦的子女因婚姻而生。
泰國法律規定的監護權是什么?
根據“泰國民法典”(CCCT),保管權稱為“父母權力”。父母的權力由父親,母親或作為該兒童的合法監護人的第三人行使,直到該兒童達到法定年齡(20歲),而行使父母權力的人具有以下權利:
確定孩子的居住地點
合理地懲罰孩子
要求孩子工作,符合他或她的能力和地位
要求孩子從其他人返回,包括沒有監護權的另一個家長,非法拘留孩子
管理小孩的財產,限制出售,抵押和交換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必須獲得法院的批準
泰國的子女監護可以通過以下兩個程序獲得:
經雙方同意
由法院決定
泰國獲得監護權的兩個程序
兒童保護協議
泰國結婚配偶的子女監護權
如果父母通過相互同意或無爭議的離婚在泰國離婚,而離婚在泰國的子女監護涉及父母可以就如何分享監護權而簽訂離婚協議。此外,該協議還可以包括對兒童和兒童撫養的訪問。但是,為了使保育兒童的協議有效,必須由兩名證人簽字,并在登記離婚時向區辦事處登記。
泰國未婚夫婦的監護權
如果未婚夫婦有一個從婚姻中出生的孩子,那么孩子的母親只能對孩子進行監護。但是,在考慮父親是否應該對兒童行使監護權之前,孩子必須首先登記為父親的合法子女。為了使一個孩子合法化,父親必須在當地的地方辦事處在泰國注冊一個小孩的制作。如果母親和孩子同意這樣的合法化; 那么登記允許父親在孩子的父親和母親之間的協議下,共同監護或單獨監護孩子。
兒童團體由法院決定
泰國對已婚配偶的監護權
如果法院判決離婚或有爭議的離婚,離婚案中的法官將決定誰被授予子女監護權; 否則,如果這樣的命令是為了孩子的幸福和興趣,法官可以任命第三人代替父母,作為監護人。然而,如果父母給予監護權不能勝任,不當行為,或者虐待父母的權力,法官也可以在離婚時或以后離職。無監護權的父母或代表兒童的檢察官可以隨時提出變更監護權的請愿書。
在泰國為未婚夫婦的監護權
如果從婚姻中出生的孩子的父親在泰國出示了一個合法的孩子,那么監護權問題可以與合法的情況一起上訪。同一案件中的法庭將決定父親是否適合對兒童進行部分或全部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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