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房產契約類型及功能作用介紹
來源:亞洲購房網作者:亞洲購房網時間:2017/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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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的主要契約可能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永久地契稱謂契約(Chanote Or Nor Sor 4)
這種類型的房產賦予該文件的持有人在土地上的全部權利,處理或使用它來排除他人。
因此,如果您計劃在泰國購買土地,這種類型的所有權契約是最好和最可信的所有權契據。
戈爾
“等待”全權契據的土地被授予文件Nor Sor 3 Kor。
土地由土地部門衡量; 因此,它有其確切的界限。
這種類型的土地可以按照同樣的方式出售,轉讓或抵押,只要它準備好是一個完整的所有權契約。
為了將房產更改為Chanote,土地所有人可以向土地部門提出請求,將其更改為全權契據(Chanote),如果沒有,土地部門可以這樣做反對提出反對。
索爾3
這種類型的土地所有權和“諾爾山谷”之間的區別在于,土地部門的土地從未被土地部門評估; 因此土地沒有確切的界限。
然后,Nor Sor 3的房產可能會被改為Nor Sor 3 Gor,然后隨后將該房產轉變為永久業權契約(Chanote)。
擁有權
這種類型的房產契據是不推薦的。擁有占有權的土地從未得到部門的證實,但只能在地方行政辦公室繳納稅款。
務必要記住,除了Chanote之外的所有權契約,不得向土地登記任何租賃,例如使用權,抵押或超級土地,以便產生負擔。
雖然泰國法律規定外國人在泰國不得擁有土地,但在泰國擁有土地也有其他選擇。我們非常樂意與會議,電話交談或電子郵件討論可用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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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泰國房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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