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在書面通知香港的一般法律聲明,但不應以法律意見為依據,而應在個別情況下始終采取專業意見。
不動產的移轉是由香港法律管轄的,以下是管轄區的主要法律:
“遺囑認證及遺囑執行條例”(第10章)
“遺囑條例”(第30章)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
遺產(家庭及贍養物供應)條例(第219章)
在物業所有權方面,香港的法律并不區分居民和非居民,也不區分民族,性別或宗教。同樣在繼承方面,只要是18歲或以上,財產可能死亡的人沒有任何限制。
凡有有效意愿的,遺產將按照該意愿處理。在無遺囑的情況下,香港法律將適用于位于香港的不動產,法院將依法追究死者對可動產的居籍。通常由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合格從業人員提供的法律誓章,需要該法律的證據。在香港應用的住所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它與居住不同,但在出生時獲得,只能通過采用其他地方作為長期家庭改變。
遺產問題由遺傳登記處處理,遺產登記處是高等法院的一個司。遺產登記處的司法管轄權延伸至死者當日在香港的死者的所有財產。雖然遺囑在死亡時立即生效,但為了讓遺產代理人以法院的命令處理該財產 - 以對遺囑的遺囑或授予遺囑執行遺囑認證的形式,財產 - 將是必要的。
香港法院有限度地安排其他司法管轄區發放的資助(避免新的申請),以覆蓋香港資產。撰寫本文時,僅限于在塔斯馬尼亞州,維多利亞州和南澳大利亞州以及澳大利亞,新西蘭,新加坡,斯里蘭卡和英國的北領地發放的贈款。在其他情況下,有必要在香港申請原始補助金。
遺囑認證機構經常被批評為申請過程中的延誤。在簡單的情況下,一年并不罕見,更復雜的案件(特別是涉及在海外死亡的人員)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因此,根據個別稅務考慮,通過離岸公司車輛獲得香港不動產(其股份可能在自己的管轄范圍內可能獲得遺囑認證),或考慮將大量資產置于一個信任 應該就此提出專業意見。
香港法律不適用任何形式的“預留部分”。
根據死者的國內法,有任何形式的“強制繼承人”,香港法院可以根據相互執行判決的安排,在該司法管轄區內執行有關分割遺產的命令,只要影響香港地區資產。任何獲得外國判決的人,都必須試圖說服香港法院執行。他們不會這么做,但這仍然是技術上的可能性。如果強制性的繼承人問題可能相關,則可以考慮合適的信托結構。
制定遺囑是完全自愿的,出于文化原因,很多當地居民都不這樣做。然而,由于一些原因,意愿是非常可取的。其中最重要的是避免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適用放棄遺產的法定規則。這些經常與有關個人的意圖不符。
指示律師擬定意愿,期望在作出指示的某個時候遇見作出該遺囑的人,但在他面前沒有必要執行。
執行必須遵守某些手續。遺囑人必須在兩名獨立的證人(即不愿意根據遺囑受益的人)在場的情況下,由遺囑人簽字,然后必須在遺囑人和彼此的面前簽署遺囑作為證人。任何18歲以上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不需要在香港居住。意愿可以從香港執行。
根據香港法律,香港的財產并不是完全有必要的。A將根據另一國家的法律有效地作出,在被處死或死亡時,該人被居住,慣常居住或他是國民的,在香港被視為有效。但如果要避免進一步的并發癥,意志應該是英文或中文。
然而,一個單獨的香港意愿一般是可取的,可能會加快遺囑認證過程。它可以酌情處理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財產。
在沒有意愿的情況下,相當復雜的無效規則將適用。
這些的影響將取決于死者背后的親屬。主要有:
a)如果他或她離開幸存的配偶,則:
如果沒有幸存的孩子,父母或兄弟姐妹,整個房地產(在支付債務和費用之后)將下放給該配偶。
如果有孩子,配偶將有權享有500,000港元的遺產,絕對享有遺產的剩余部分的一半,而一旦達到18歲,配偶的余額就會交給子女。
如果沒有孩子,但父母或兄弟姐妹生活在一起,那么配偶的遺產在房產被分配給配偶的一半和這些幸存的父母或(如果沒有的兄弟姐妹)之間平均分配的情況下,增加到100萬港元。
b)如果沒有幸存配偶,則遺產將通過不同的關系級別,最高級別的成員在他們之間平等地享有整體利益。這些級別從孩子開始,通過父母,兄弟姐妹,阿姨和叔叔等等。最終,如果沒有人符合資格,那么資產轉交給香港政府。
死者在香港以外地方死亡,而香港全部由不動產組成的,根據香港法律(即無遺囑規則),可以提供限于該財產的補助金,其優先權人們有權申請授予行政管理,遵循非常相似的順序,以便分配優先權。
在其他死亡人士死亡的情況下,可向有關法院向受托管理該遺產的人提供贈款,該人由死者的住所(在該司法管轄區已經被取消代表權)根據死者所在地的法律,有權管理遺產的人。同樣,這將由在該司法管轄區有資格的律師的法律誓章確定。
物業可以在業主的一生中處置。
在沒有任何具體合約約束或資產條件影響財產的情況下,香港財產所有人可以自己以任何他認為合適的方式在其一生中或以遺囑方式處置。香港財產沒有任何形式的香港遺產或禮品稅。
然而,如果死者在死亡的3年內在香港居住或通常居住,并且死亡,離開某些親屬或在死亡之前立即維持的人,則該人可向法院申請下令,死者遺產(遺囑遺囑或無遺囑遺囑)并不為申請人提供合理的財政撥款。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有酌處權,在考慮了若干因素后,向申請人作出付款或將資產轉讓給申請人或為了他的利益。
財產所有權是根據所有權的登記。
正如任何普通法管轄權一樣,香港法律承認業主將法律權益和實際所有權之間的利益分開的能力,并將其分開放置。因此,在注冊名稱背后,公平利益可以信托第三方。這樣的公平利益不會對真正的買方施加價值,而不通知它,但根據遺囑或無遺囑而產生的禮物將受其約束。
一個單獨的問題是財產的共同所有權。香港法律承認財產可以共同持有(“聯合租賃”)或特定股份(“租賃共同”)。假設如果根據文書或遺囑歸屬于2人以上的土地的利益,則除非該文書或遺囑表示相反的意向,否則該租賃將該等租客作為共同租戶而不是共同租戶。這種區分的重要性在于,聯合租賃的權利在死亡時自動轉交給幸存者,以致他們不能通過遺囑,不需要遺囑認證。
婚姻本身并不構成共同租賃或賦予配偶財產的其他權利。香港沒有財產社區。
孩子可以繼承。
遺囑人可以委任最后一位父母死亡的嬰幼兒監護人,并應該這樣做,以避免兒童在香港時向法庭提出申請。
如果有遺體的子女受遺贈或遺囑受益的,他們在未成年人的情況下無權獲得財產,遺囑執行人或行政人員將以18歲或以下遺囑確立的任何年齡的遺囑持有該等財產。無論如何,他們將有權享有18歲的收入,除非有明確規定。香港法律允許為未成年人的利益提供有限的資金申請,但通常會向嬰兒的監護人提供更廣泛的進步和付款權力。
其他事宜
雖然印花稅適用于不動產和香港股票的生活間轉移,但是死亡轉移有豁免。
關于香港財產遺產的主要問題往往是在死者本國或其繼承人的稅收。一些國家有關于海上實體和結構的處理的反避稅立法,必須考慮這些規定的影響。這些因素可以確定用于保持和分解物質的特定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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