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租房中房主和租客的法律界限
來源:亞洲購房網(wǎng)作者:亞洲購房網(wǎng)時間:2017/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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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房東和租客可否自由在馬來西亞同意租金
隨著1997年通過“租賃(廢除)管理法”,租金管制在2000年完全廢除。雖然法律規(guī)定租金應該自由談判,但如果租戶覺得租金太多,租金上漲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
租戶通常支付兩至三個月的租金和另外半個月的租金作為公用事業(yè)存款的押金。租金通常提前一個月支付。
房東和租客在馬來西亞有什么權利,特別是合同期限和驅逐
租賃協(xié)議通常持續(xù)一年。必須相互商定可能的租金調(diào)整。在合同到期前三個月,必須向租戶發(fā)出通知。房主有權從租客中騰出占地房屋,無需賠償。
租賃免征政府登記。但鼓勵詳細的書面合同來保護房主。
非租金租賃的情況
持續(xù)時間到完成服務過程 60
試用期限 90
執(zhí)法期限 120
驅逐租客總數(shù) 270
法院:Lex Mundi項目
馬來西亞的法律制度有效嗎?
房主和租客問題和困擾由會議法院處理。法院制度效率低下,與要收回的金額相比是非常昂貴的。
即使房東似乎沒有在驅逐非繳費租戶方面出現(xiàn)問題,收回無償租金也是一個主要問題。
一九九七年,通過了一項“租金管理(廢除)法令”,旨在協(xié)助房主收回財產(chǎn),遏止租客濫用權力。這兩個法律都做得很少。
立法
馬來西亞吉隆坡房地產(chǎn)出售
馬來西亞沒有具體的房主和租客法。“1965年國家土地法”的某些條款載有關于租賃和租賃的規(guī)定。1950年合同法涵蓋了租賃協(xié)議; “特定救濟法”中有兩個部分涵蓋了搬遷的租戶。這些法律是模糊和無牙的,通常是為了租戶的優(yōu)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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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馬來西亞租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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