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馬來西亞就業合同的注意事項
來源:亞洲購房網作者:亞洲購房網時間: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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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馬來西亞公司雇員的雇用期限超過一個月,他必須得到書面合同。合同內容的最低要求在1955年馬來西亞就業法中規定。
就業合同
合同必須制定與每周或每月的工作時間,試用期和終止期,加班費和假期有關的條款和條件,以及進一步的細節,如工資或工作的確切標題。
雇主可以設定自己的條件和細節,但不得低于“就業法”的最低要求。
終止通知
通常情況下,雇主或雇員必須提交終止通知的期限取決于雇傭期限。如果合同中沒有另外規定,終止通知的相關期限是:
雇用少于2年(4周通知)
聘用2 - 5年(6周通知)
聘用超過5年(8周通知)
試用期
在試用期內,由雇主單獨設置,員工可以不經通知而被解雇。這同樣適用于雇員一方的終止。試用期通常在1到6個月之間,解雇必須是合理的。如果雇主在這段時間之后被解雇,而不是由于雇員的不當行為,后者有權獲得裁員福利。支付日數的計算基礎與試用期(2年以下/ 2 - 5年/ 5年以上)相同。
加班費
加班費在正常工作日不得低于小時工資的1.5倍,休息日為2次,公眾假期為3次。每月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10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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