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公司解散流程及要求詳解
來源:亞洲購房網作者:亞洲購房網時間:2017/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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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解散概述所述,公司可能會被法院或法院命令解散。公司從特別決議解散是解決公司法律的理由。公司登記此類特別決議案的步驟如下:
注冊公司解散
召開股東大會以召開會議室股東大會的四分之三(3/4)特別決議案,可以投票解散。
召開第一次解散公司召開會議后,召開第二次股東大會,確認該決議并委任清算人及其賠償。
因此,在注冊后,清盤人將被委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清算人為本公司董事。如果有不止一個清算人,所有清算人將共同行事。但是,大會或法院的命令可能有不同的規定。
然而,即使是第一步也是注冊的; 該公司仍然存在為清算目的。清算人即應 收集所有公司資產,出售資產,要求股東未償付股份數量,對公司債權人履行義務,向公司預付款的董事賠償準備金和費用。
如果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清算人應當要求法院下令破產。
資產剩余時,將以每股股東平均回報為股本和利潤。
如果清盤人無法完成清算,清算人必須每3個月向該人員提交報告。但是,如果清算不能在1年內完成,清算人每年必須舉行股東大會,報告清算的運動情況。
注冊清盤完成
清算完成后,清算人應召開股東大會,以通過清算結果。決議案后,清盤人必須在十四日內進行清盤完成登記的第二步。注冊第二步后,公司現已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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