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香港的房屋產權
來源:亞洲購房網作者:亞洲購房網時間:20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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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買房是一件讓人頭大的事兒,但是買完房后,關于房屋產權的規定,也是一件不可忽視的存在,香港的房屋產權,一直是人們有疑惑的一個點,因為它不僅要分建房年限,還要懂得到期限后的條條款款,今天,我們就來細細研讀這改革前,改革后,關于房屋產權的那些事兒。
香港的房屋產權文化的發展,也是代表著香港本土的發展,從剛開始的英政府到現在的新中國,期間經歷過許多改革,每一次改革,都關乎著老百姓對于自己花出去的錢的責任,也深刻反映的基層人民的生活。
香港的房屋產權經歷了這么幾個時期:
1841年港島區政府府第一次開始租賃土地,但是在當時,政府沒有明確的規定,房屋期限是多少年。
1844年以后,政府才將租期確定為75年,并且明文規定,不可續約;
到了1848年,因為當時的承租人抱怨租期實在太短,所以當時的英政府把租期從75年延長至999年,在隨后的50年時間中,除小部分地區土地,大部分租約都是999年租期。
到1898年,英政府忽然意識到租期過長會導致政府無法與別的承租人一起分享利益,因此在新批土地時政府取消了999年租期的租約,取而代之以75年之后可再續租75年,且不另收地價的租約,但同時政府要求承租人在75年租期期滿后支付按新規定的土地租金繳納。此后,75年租期成為標準租期。
直至1997年香港正式回歸(部分例外的情況是尖沙咀東部地塊批租的土地期限亦為75年,但不可續約)
而且在香港回歸前,幾乎所有土地契約都將期滿,國家為了保持香港在過渡期內政治和經濟的穩定,在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中規定,港英時期的土地批租制度將繼續實行下去。1997年7月1日以前期滿的土地契約可以續約;1997年7月1日到期的土地契約可以自動延長至2047年;租賃期限超過1997年7月1日的土地契約依然有效。
自從新中國以來,香港的房屋年限也變得和大陸一樣了,自97年以后建成的房屋正式改為了70年的產權年限,到期后,可向政府繼續繳納租金居住。
這就是香港在產權上有過的幾次重大的改革,但是通讀文章我們可以發現,香港的房地產產權也不是永久產權,和國內一樣 都是政府的土地,換句話說假如政府需要用土地去建設區開發,給你土地補償津貼之后便可以回收利用,這就是關乎于另一條規定,在到期70年后,若沒有需要用作公共利益時,可繼續續租,這也是香港產權中比較好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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