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房產稅:差別稅率 緩解矛盾
來源:亞洲購房網作者:亞洲購房網時間:20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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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從1950年開始征收房產稅,經過幾十年實踐和不斷完善,形成了一套較為成熟的房地產稅征收體系和減免制度。不僅為各級政府提供稅收來源,還為抑制投機,保障和調節房地產市場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為了兼顧社會公平,對不同的納稅主體采取了差別稅率政策。
日本房地產稅收構成主要是不動產取得類課稅、不動產保有類課稅和不動產轉讓所得類課稅三大類,涵蓋了獲取、保有和轉讓不動產的全過程。
從房地產稅征收方面看,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以房地產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建立房地產登記制度和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和地價公示制度對于保障納稅人財產安全、確保稅收收入、維持評估的統一性起到重要作用。公示價格是房地產交易的一般性指導價格,也是判斷房地產價格合理與否的客觀標準。二是高額的房地產行業稅有效抑制了房地產行業內投資、投機行為。如在征收高額特別土地保有稅的同時,購房者還需支付住房稅、空房稅等。三是以房地產保有稅為主的房地產稅收體系成為政府調控房地產市場的有效手段。日本重視征收房地產保有稅,保有稅收入占稅收總和的30%左右。四是實行差別稅收政策。
在差別稅收政策方面,為區分正常房產需求與投機性房地產需求,保護合理需求,在稅收政策上實行差別對待。一是征收的“差別化”累進稅率或比例稅率,對出售第二套以上房產的賣主分別征收50%至60%的個人收益稅和居民稅。二是在房地產所有權轉讓環節,根據實際占有權屬的時間長短進行征稅,規定當房地產發生買賣等有償轉讓時,應對轉讓收益增值部分課稅,如把房地產轉讓收益計入個人或法人的綜合收益之中,依此征收個人所得稅或法人稅、公司所得稅。
從減免方面看,主要是:日本在不動產取得稅、不動產轉讓稅、物業稅和都市規劃稅方面均有相應的減免制度,其主要目的是緩解社會矛盾和體現公平課稅原則。
日本土地和住宅的不動產取得稅稅率為3%,非住宅類建筑取得稅稅率為4%。但根據不動產的具體情況,可享有相應的不動產取得稅減免。登記許可稅的稅率按不動產取得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通過購買獲得的房地產稅率為2%,同時該項稅收也有相關的減稅和免稅規定。
征收不動產轉讓稅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抑制炒地、炒房等投機行為,穩定房地產市場。保有五年以上的房地產轉讓收益所得稅稅率為15%,居民稅稅率為5%;保有五年以下的房地產轉讓收益所得稅稅率為30%,居民稅稅率為9%。同樣,日本在不動產轉讓所得類課稅中也采取了減免措施。如保有10年以上的住宅在轉讓時,收益金額在6000萬日元(約合475萬元人民幣)以內的部分,所得稅和居民稅分別按10%和4%的稅率征收;收益金額超過6000萬日元的部分,所得稅和居民稅分別按15%和5%的稅率征收。
不動產保有類課稅主要由物業稅和都市規劃稅兩部分組成。物業稅是地方稅,在房地產領域,物業稅征收對象主要是土地和建筑兩個部分。目前,日本的物業稅標準稅率為1.4%,都市規劃稅的稅率上限為0.3%,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不同地區的實際稅率略有差異。另外,根據建筑的用途、建筑新舊程度和住宅用地面積大小等均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如單位面積估價低于30萬日元的土地和估價低于20萬日元的建筑,免征物業稅;政府、皇室、墓地、學校等特殊用途的建筑也免征物業稅。
由于房產稅的課稅名目繁多、計算復雜,實際操作難度大,因此如何整合稅種、簡化操作程序是日本房地產稅征收方面有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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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日本,房產稅,不動產,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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